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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顺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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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五章 马关换约二十八条(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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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为海寇袭扰者,皆可击沉。

      中华尊重日本国之锁国制度,任何擅自离开日本前往中国的日本国民,将予以趋离送回。

      日本国应约束本国国民,勿使有海寇侵扰中华海岸之乱。

      第十五款:

      古云:三皇不同俗、五帝不同教。

      中华尊重日本国之公武制度,不因此而干涉。

      第十六款:

      中华商贾,不得私自与诸藩进行贸易。

      第十七款:

      中华之商贾,可购买武士佩刀之身份,以便贸易中因身份而起争执。

      第十八款:

      若遇风浪,中华船只可以在日本除江户之外的港口停留避风,但不可以在五处商埠之外售卖货物。

      第十九款:

      日本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中华军队暂占守长州藩之萩城。长府藩之下关当为中立区,双均可驻军一千,以便换约。

      又,待第一次赔款偿付,中华则允诺撤出萩城。

      第二十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中国将释放所有被俘的日本国俘虏心慕中华、主动投靠的不在此列。

      第二十一款:

      中国将赔付因战火波及的京都百姓房舍,每户赔付库银八两,合计库银八万两。

      此款项,于换约后一月之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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