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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顺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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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五章 马关换约二十八条(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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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款:

      日本国应善待百姓,应答允中华皇子于鸟取藩所答应的百姓一揆之条件;日本国应督促长州藩履行减贡三成之信约。

      第二十四款:

      赔款以库银为准,若赔黄金,金价以之前三年大阪之金银均价为准。见附表二。

      第二十五款:

      日本国不得未经中华之允许,与中华帝国之藩属进行贸易。

      第二十六款:

      日本国不得擅自称华。

      如西川如见之《华夷通商录》、新井白石之《琉球国事略》等有以日本自号为华者,皆应禁绝。

      第二十七款:

      本约批准草签日起,当约束士兵休战;待互换日起,双方停战。

      第二十八款:

      自本约奉中华大皇帝陛下及日本国国王、日本国幕府将军批准之后,定于大顺泰兴廿一年四月十七日、即日本国元文五年四月十七日、亦即庚申年四月十七日,于日本国长府藩下关町之接引寺换约。

      本条约一式两份,检验无误。

      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皇帝陛下特简拔大顺钦差、对日谈判之全权大臣、敕封鹰娑伯刘钰。

      中华礼政府郎中赵百泉。

      日本国国王特命全权公卿、从一位、关白左大臣一条兼香。

      日本国圣堂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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