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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顺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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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五章 马关换约二十八条(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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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奄美大岛、冲永良部岛、与论岛一百三十一年之怨。

      共二百六十二年以为期。

      第六款:

      虾夷岛民朝贡中华,进献海象牙、海象皮等物为贡,请求内附。

      中华天子允之。

      日本国转封松前藩于他处,以海峡为界。中日双方于条约签订一年内,勘定虾夷界。

      第七款:

      中华膺惩出兵,耗费军费,皆由日本国支付,合计库平银五百万两。

      第八款:

      暂不计利息,日本国合计赔偿中华与琉球国库平银一千万两。减去偿还萨摩藩为琉球国提供的木料三万两,合计九百九十七万两库平银。

      其中四百万两,应于条约签订与批准互换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运抵长崎,离岸交割后,一切运输风险与日本无关。

      剩余五百九十七万两,分四次还清,自交付款之后算起,第一年偿还15o万两,以此类推,于第五年偿还完毕。

      若逾期不还,未偿之款项,则以月利五厘加息。

      日本国自有国情体制,中华特许,由各藩按照石告分摊偿还。

      若各藩又不偿还者,中华有权力出兵讨要,出兵军费由不偿还之藩赔偿。

      第九款:

      鉴日本国之请求,为使日本国民可用中华之物,中华天子特许日本国开放商埠关口,开展贸易,互通有无。

      为方便商贾存放货物,日本国以检地之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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