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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顺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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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五章 马关换约二十八条(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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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

      琉球国之大小事务,日本国日后不得干涉。

      并应拆除日本国于琉球设置之神社。

      第二款:

      日本国归还前明万历三十七年掠夺琉球之八山珍宝,合计作价三百万两库平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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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此百三十一年,以三厘利计,合计本息共计三亿零五百四十九万五千七百六十九两八钱八厘。

      其中利息是否免除,应视中华天子与琉球国共议之结果。

      中华大皇帝代藩属琉球偿还泰兴十三年大火后,重建里城时,问日本国萨摩藩借走的木料两千根,折合银价三万两。

      第三款:

      日本国归还自前明万历三十七年始,天朝回赐琉球之贡品,合计作价二百万两。

      此作价不含利息。

      第四款:

      日本国之萨摩藩藩主,需前往琉球里城,于琉球国宗庙前跪拜悔罪。

      其中鞍马费用,由中华承担,所乘舰船,亦由天朝支派。

      中华礼政府应遣派官员随行、见证。

      第五款:

      为示惩戒,亦使日本国不行侵凌之事,为践行夫子之以直报怨、以德报德之大义。

      特割取对马岛、隐歧岛与琉球国。

      以报前明万历三十七年割喜界岛、德之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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