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
琉球国之大小事务,日本国日后不得干涉。
并应拆除日本国于琉球设置之神社。
第二款:
日本国归还前明万历三十七年掠夺琉球之八山珍宝,合计作价三百万两库平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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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百三十一年,以三厘利计,合计本息共计三亿零五百四十九万五千七百六十九两八钱八厘。
其中利息是否免除,应视中华天子与琉球国共议之结果。
中华大皇帝代藩属琉球偿还泰兴十三年大火后,重建里城时,问日本国萨摩藩借走的木料两千根,折合银价三万两。
第三款:
日本国归还自前明万历三十七年始,天朝回赐琉球之贡品,合计作价二百万两。
此作价不含利息。
第四款:
日本国之萨摩藩藩主,需前往琉球里城,于琉球国宗庙前跪拜悔罪。
其中鞍马费用,由中华承担,所乘舰船,亦由天朝支派。
中华礼政府应遣派官员随行、见证。
第五款:
为示惩戒,亦使日本国不行侵凌之事,为践行夫子之以直报怨、以德报德之大义。
特割取对马岛、隐歧岛与琉球国。
以报前明万历三十七年割喜界岛、德之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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