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本宗教神灵,否则就会遭到报复与惩罚。
四、号召与鼓励信众,攻击或歧视非信众。
五、违反自由原则的其他情况。
任何组织在非索港设立宗教机构,其宣扬的教义都必须经管理部门审核,不违反上述规定才可批准。这一条规定只是针对公开设立宗教机构的情况,需审查其宣扬的教义,并不干涉个人的信仰选择。
柯孟写得很快,落笔成章。他一边写,洛克一边翻译,在“自由原则”之后,又规定了“平等原则”、“反歧视原则”、“反迷信原则”,可视为在自由原则基础上的延伸与补充。
所谓平等原则,不仅是教义符合规定的各教派之间的平等,也包括信众与非信众之间的平等。
而反歧视的原则,则进一步细化了各种禁止性行为。比如只要成立机构传教,那么其公开的教义都必须允许大众、包括信众与非信众进行解读与评判。
至于反迷信原则,并不是说某种信仰就是迷信,而是一系列具体的规定,比如任何人不得自称神灵、任何人都不得宣称只有自己才代表了神灵的意志、任何人都不得用欺骗或裹挟的手段让他人信奉某位神灵。
草案的最后再次强调,假如神灵来到人间,不论是哪位神灵,也享受与非索港公民同等的权利,遵守同样的规定。
这时皮丹小声的说了一句:“可笑的凡人。”
柯孟听见了,也没有生气,淡淡道:“我们都是可笑的凡人,这就是凡人所制定的规则。”
皮丹:“冈比斯庭所宣扬的教义,也要非索港地方管理部门审核吗?”
柯孟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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