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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现场草拟(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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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管理草案》,边写边解释。

      非索港对宗教事务与宗教信仰的管理,先遵循“自由原则”。

      所谓自由原则,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保障任何人都有“不信奉某位神灵的自由”以及“不再信奉某位神灵的自由。”

      在自由原则中,“不信奉”的权利才是重点。在草案中还规定,如果神灵本尊提出申诉,非索港地方当局也会维护公民的这种选择权利。

      这一条规定真是太有地方特色了,因为当地人大多不是无神论者,各部族信的东西五花八门,有时甚至出想象。

      草案没有纠缠有神或无神的争论,而是假设了一种情况,假如神灵出现在人间,也将其视为一位独立的法律个体,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权利。

      公民是信仰某位神灵的自由,也有不信仰某位神灵的自由,就算神灵也不能剥夺。假如神灵来到这里,非索港地方当局同样保障它的这种权利。

      在草拟的时候,柯孟朝问了一句话,不是问冈比斯庭的两位使者,而是问洛克:“你认为海神族的人,有不信奉海神的自由,或者有不再信奉海神的自由吗?”

      洛克答道:“有,当然有!”于是柯孟就这么写了。

      根据这一原则,派生出另一条更重要的规定:任何人或组织,在非索港设立宗教机构,其宣扬的教义不得违反自由原则,其禁止性内容如下

      一、对不信奉本宗教神灵者,进行威胁、恐吓、污蔑、贬低或丑化。

      二、阻挠与禁止信众不再信封本宗教神灵,并对他们进行威胁、恐吓、污蔑、贬低或丑化。

      三、宣杨公民必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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