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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扫晚清的无敌舰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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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四四章 土地改革制度大纲(上)(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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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的主要标准。

    (5)雇农(工人)。是指全无土地与工具,或只有极小部分的土地与工具,完全或主要以出卖劳动力为生。

    (6)小土地出租者。是指占有小一部分土地,但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家庭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土地的人,称为小土地出租者,不得以地主论。

    (7)开明地主士绅。指地主阶级中某些个别的人,以积极行动支助穿越集团事业,并拥护穿越集团政权及赞助土地改革的人。

    (8)军人、烈士家属。指参加人民军,并按正常流程办理退伍手续的战士,以及他们的父、母、妻(或夫)、子、女、及十六岁以下的弟妹。

    (9)农村小手工业者。是指主要生活在农村,占有少量手工工具、作坊、原料等生产资料,自己从事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以其成品出卖,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称为农村小手工业者,或独立生产者。小手工业者一般不雇用工人,有时雇用辅助性质的助手和学徒,并且会占有少量土地,但仍以本人的手工业劳动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与中农类似。

    (1o)恶霸。是指依靠或组成一种反动势力,称霸一方,为了私人的利益,经常用暴力和权势去欺压与掠夺人民,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之重大损失的人。

    四、土地的分配

    (1)土地分配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在原有耕地的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辅以补偿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对地主应按相同标准,同样分给一份土地,使其自食其力,

    (2)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富农出租的小量土地,一般予以保留,也可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份或全部,并适当给予补偿,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计算。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份或全部,并适当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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