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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扫晚清的无敌舰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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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四四章 土地改革制度大纲(上)(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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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种的土地数量二倍以上(例如出租二百亩,自耕和雇人耕种不到一百亩)者,也应称为地主。

    以其他职业经营收入为主,但仍然占有大量农业土地,不从事劳动,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人,称为其他成分兼地主,应与地主一例看待;

    帮助地主收租管家、师爷、清客等,以依靠地主剥削农民为主要生活来源,其生活状况过普通中农的人,应与地主一例看待;

    向地主租入大量土地,但自己不劳动,将土地转租于他人,以收取地租为生的,其生活状况过普通中农的人,称为二地主。二地主应与地主一例看待。

    (2)富农。是指占有一部分土地;或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或自己全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一般都占有比较优良的生产工具及活动资本,自己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但也依靠出租土地但不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收取地租,放债、或雇佣劳动,经营工商业等获取收入的人称为富农。

    富农出租的土地过其自耕土地,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但并未达到地主标准的人,称为半地主式的富农。

    (3)中农。是指占有一部分土地;或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或自己全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中农自己都有相当的生产工具。中农的生活来源全靠自己劳动,或主要靠自己劳动的人称为中农。中农一般不出租土地,不出卖劳动力,或出卖少量劳动力。

    自己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但也依靠出租土地但不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的百分之二十,收取地租,放债、或雇佣劳动,经营工商业等获取收入的人称为富裕中农。

    (4)贫农。是指占有少部分土地与不完全的工具,或全无土地,只有一些不完全的工具。一般都须租入土地来耕,受人地租、债利与小部分雇佣农劳动的人都是贫农。

    中农一般不要出卖劳动力,或出卖少量劳动力。而贫农要出卖一部分劳动力,这是分别中农与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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