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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扫晚清的无敌舰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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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九一章 返程(六)(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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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行的银币,实际价值要远低于货币的面额价值,这实际就是从货币行中所获得的收益。因此财政委员会所提出征收铸币税,从某种意义上说,更接近于明清两代时“火耗归公”制度。

    在明清两代,白银逐渐取代了铜钱成为主要流通的货币,但由于白银没有面额,而中国民间使用的白银成色不一,而且官府征税收到白银之后,要将碎银熔化,重铸为统一规格成色的银锭,这样在重铸的过程中,就会产生一定的折耗,称为“火耗”,因此在官府征税使,在正常的税率之外,还要额外征收一定的火耗。

    明朝时在征税时加征的“火耗”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但一般都会大于实际“火耗”,而其中的差额就归负责征税的地方官员所有了,因此终明一朝火耗都在不断加重,一般州县的火耗,每两白银达二三钱,甚至四五钱。而偏僻的州县赋税少,火耗甚致会高于正式的税收。

    清朝初期,知道火耗的弊端,因此顺治、康熙二朝也过禁收火耗的法令,但在实际中并不起作用,以后也就默认了。而到了雍正时期,索性就将火耗正规化,政*府明确规定了火耗的数额,而且所收的火耗都要全额上交国库,地不得私自截流,称为“火耗归公”制度。

    这样做从理论上说,不是即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又杜绝了地方官员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火耗归公”制度并不能阻止清廷的**,因为地方官员会想出其他的手段**。

    而华东政*府征收“铸币税”,实际是以税收的手段,推动纸币的普及,这样的做法,比一刀切的“废银令”当然要缓和得多了,但比自然替代法也要快得多。尽管3%的铸币税并不算高,但绝大多数老百姓对钱都是斤斤计较的,绝不会不再乎这一点钱。

    当然在民间的日常交易中,是否额外计算铸币税,政*府当然管不到,可以自行决定。但在交纳税收和在银行进行兑换时,却是肯定要缴纳铸币税,这样也足以推动纸币取代银币的进程。

    这个建议到是另辟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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