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如今去买个车,哪怕你花了高价买的,绝对不会有另一个销售来跟你说,你买贵了,来我这里,给你少个万儿八千。
但是要说起这些,老黄历一般的规矩,可就还有那么一条了。
你得给主家往回寻的机会,这是怎么说呢。
在过去,无论坑蒙拐骗,还是明抢暗偷的,难免会踢到了铁板上,就拿上海滩的时期来说,你偷了人家的包,或是占了人家的房子,转个头来,人家回过味了,或者是人家是一些有门道有关系的,一不小心被你钻了空子。
你这些贼赃,可不能马上就转手了,你得先放一放,过段时间,没人来寻,你才能自行处理。
按着规矩,肯定是有一个时间限制的,限制之外,再来寻,那就不管了,你要闹官,行,那你别想好了,整个道上都盯着你玩。
限制之内呢,那可就得老老实实的拿出来,别人也不会追究,要是拿不出来,认打认杀,道上的大哥,绝对不会出手,事后也绝不报复。
再按我们如今来说,还是举刚才买车的例子。
你回过味了,你发现贵了,在时限之内,是不是可以退掉,我们大多数的买卖,都是有时间限制,无理由退换的。
这些我们看着理所应当的,实际上,也都是根据过去的一些规矩,演化而来的。
有朋友要说了,X哥,那这不是没有契约精神了嘛,签了字还能推掉的啊。
嘿,这可就外行了不是。
首先呢,这个什么契约精神,就是很傻逼的玩意,纯粹是西方的东西,强加到我们的文化中,我们传统的买卖,都是没有这种说法的。
也还就是按陆哥这个事来说,主家签了字,没错。
但真正去办过事的人,都很清楚,你把这些个证件,地契,拿去变更过户,都不是说,你签了就算完事了,相关部门,也不会说,你上午去,上午就给你办了,明白我的意思吧,这个期间,你是可以要求终止的,老子不买了,或者老子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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