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使用权彻底分开。
在后来的数十年时间里,中国的土地制度又经过了多次调整,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从而也就从根本上断绝了土地兼并。
当然,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土地改造运动,成为一些恶意的评论者,还有失败者重攻击的目标,成是在取得政权以前,把土地分给农民,以争取民心,但夺取了政权以后,立马就翻脸不认,把土地又从农民手上收走,甚致将后来由于国内生产的有限性,以及自然灾害造成的粮荒,也归罪于新中国的土地制度。
实际上,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土地改造运动,是以前土地改革运动的一次补充,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没有后来的土地改造运动,那么以前进行打土豪分田地,不过是中国历史上土地的“分配——兼并——分配”的轮回而己。
因此李松晨才提议,既然旧时空的经验证明,必须在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那就干脆直接把土地收为国有,就算不能一下孑将所有土地全都收为国有,但也应该将绝大部份的土地收为国有,再重新分配给农民。
听了李松晨的解释之后,众人虽然并不完全赞同,但也不好再什么,毕竟土地制度这并不是财政部、人事部的职权范围,因此让执委会去决定吧。
而按照李松晨的提议,土地分配并非以户为单位,而是按人口分配,每一个成年劳力可以分到五亩地,未成年人年满十岁,可分三亩地,等成年以后,可以加分二亩。这样按一户五到六口计算,可以分到二十亩左右的土地,基本可以保正一户的生活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定为终身制,但不能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且随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生变化,如果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因婚姻、分户形成新的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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