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p;这个当时死不了,但基本上也差不多。
大面积的背部鞭痕,缺乏处理,很快就会葡萄球菌感染,最后“疽而死”。
最后就是“如盗窃论”。
至于之后断案怎么断,也就很清楚了。
如盗窃罪的前提,是在贸易交易中用非法手段拿到了利益、并且拿到手里了、退赃也不管用,一律按照盗窃罪处理。
那么,如果日后织工在齐行叫歇,并且取得了胜利,争取了涨工资等利益,全都按照“把持行市”律之“如盗窃论”的盗窃罪处理。
依《大顺律》之规定,盗窃未遂者,鞭笞四十。
但如果已经罢工成功,增加了工资,那就不算盗窃未遂。
钱都拿到手了,工资都涨了,肯定是已遂啊。
而同时,古代中国的律法对盗窃罪罪额的规定,是比如十个人合伙,偷了1oo钱,每个人不是按平均1o钱的罪去定罪,而是按照每人都偷了1oo钱的罪去定罪。
所以,一旦叫歇成功,每个人涨了一钱银子,那么全行业1ooo人,就算1oo两的大盗窃罪。
“依罪,盗银百两,流三千里戍边、免刺字、杖四十”。
基本上,这件事勒石之后,齐行叫歇的成本就大规模增加了。谁也不想最后流刑三千里。
这件事既算是所谓萌芽的一个证据,也算是朝廷根本不懂啥叫新时代的一个证据,甚至都没有专门立法。
旧的《大顺律》修修补补继续用,而修修补补的《大顺律》里关于“把持行市”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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