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
李大牛提供相关技术,由眼书负责开发出应用在vr眼镜上的第一款真人实景社交软件。
也就是说,在不久的将来,当有人使用李大牛推出的vr眼镜,想要联系自己的朋友时,就不再是简简单单的视频通话了。只要两个人都有vr眼镜,就可是实现真正的面对面通话。
甚至,还可以通过虚拟成像,让两个相距十万八千里的人,同时游览一个景点。
这个应用的前景,无限广阔,在查柯看来,这款应用,配合vr眼镜,绝对能够建造一个存在于网络,却又真实无比的虚拟世界。
当然,查柯虽然是眼书的创始人,却因为股份已经稀释了不少的原因,不能够直接代表眼书做出决定。对于李大牛提出的,对新公司的控股权要求,他个人的态度是同意,甚至表示,会尽力说服其它的股东。
结束了和查柯的谈判之后,李大牛又见了其他几个排在预约表上的厂商。
对于李大牛来说,并不是所有的厂商,都适合让他以技术入股,然后成立新公司,研发应用产品的。
比如有两家生产手机的公司,都想要和李大牛合作。那么李大牛就不可能同时提供技术,让这两家手机公司,成立新的旗下品牌,然后李大牛占据控股权。
因为李大牛没有三头六臂,就算是公司事物会有职业经理人来负责,他作为董事长也需要处理很多事物。公司如果多了,他哪还会有时间干其它的?而且,就算他愿意,人家手机厂商也不愿意啊。找你合作就是想在技术上领先别人,你同时参股两个同行业公司,那么,谁知道你会更倾向哪个公司呢?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产品或业务重合的厂商,李大牛也不会要求建立新公司然后占控股权。
比如某个手机公司,想要使用李大牛的技术,实现手机的虚拟成像通话,李大牛就不能入股,因为这会和他跟眼书的合作,产生冲突。
但是不入股,不代表着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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