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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酋长到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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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章 印度公司成立(上)(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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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甲海峡到天涯海角之间贸易的垄断专营权,且垄断权限除非王上和议事会双重否决,否则垄断专营权为无限。

    不是每年包税的,因为印度那地方只是听起来富庶,且有包税制度,所以理论上地租和武力征服可以获得巨额的利润。但因为只是听起来却并没有真正获利,因而是以将来百分之十的收益为代价获得垄断专营权,也就不需要现在就开始往外拿钱。

    至于五百万银币以上的股份限度,则是用地契不动产作为一种变相抵押,而如果是商人出资,这五百万银币就必须是实打实的金钱和流动资金,这就限制了商人和工业资本家们成立第四家海外贸易公司的可能。

    公司的股份和南洋公司的社会募集不同;和大荒城移民公司的党产所有也不同;而是规定募集的股份为了便于管理,不以小额股份为目标,最低一股为一万五千枚共和国标准银币。

    实际上,这就是相当于一些大家族们什么都没出,但是利用手中的权利弄到了垄断专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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