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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酋长到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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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决议(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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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活动公开,并成立审查署,审查之报刊、人员活动。”

    “七‘正义激进者青年会’等七个党派,思想极端且有叛国之倾向,予以取缔。其党派成员不得成为官吏。”

    “八对地权所有之讨论,有煽动叛乱之嫌疑,任何关于此事之讨论,需经过审查署监管审核。”

    “九对专营权、行会法之讨论,搁置。”

    “十所有合法之党派活动,未经允许不得煽动无知民众之过激行为,一切后果由发起人承担——具体处置依《叛乱法修正案》,最高绞刑。”

    “十一承认大荒城之移民之国人地位,设县,由国家委任县令一人,拥有一些县自治议事会之最终一票否决权。”

    “十二大荒城每年除缴纳正常人头税外,五十年之内每年缴纳五万银币之包税——此包税包括盐税、商税……等。”

    “十三大荒城以北之土地、国家、族群,进步同盟之殖民公司有处理管辖、对其交涉之权限。任何移民五十年后由国家直辖。五十年内如发生战争、饥荒、被屠杀之事,由殖民公司单独负责——递交宣战书之敌对国行为,不在此列,可由国家承担保护国人之责任。”

    “十四应国人之请求,允许成立南洋贸易公司。”

    “十五以十二年为限,十二年之内每年缴纳十万银币之固定收益。此南洋贸易公司为不完全体,只拥有百分之四十之股份。十二年后,其余百分之六十之股份,由国家重新分配认购,并重新讨论收益缴纳。”

    “十六南洋贸易公司需严格执行第一二三条关于不得与民争利之规定。”

    “十七南洋贸易公司之董事会,由国家指定四人。礼部官员一人、户部官员一人、兵部官员一人、司法官一人。对应对外交涉、税收审核、战时指挥、司法裁定,拥有对董事会之最终否决权。”

    “十八严禁国人成为任何形式之奴隶。领取工资生存之人不管劳作时间长短,不视为奴隶,视为双方自愿之契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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