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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败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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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八十三章 一群魔鬼(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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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太多,为免打草惊蛇,来福带了旺财几个先过来的。

    “小公爷,都来了。我们不敢靠的太近,怎么怎么办?”来福问道。

    “家伙带了没?”石小凡最关心的是燧火枪。

    “带了,还有手雷。”来福揭开衣袍。

    旺财一脸兴奋:“打仗吗,打仗吗?人呢,怎么打。”

    “你们把这屋子围起来,等我命令。记住,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要杀人。”

    曹小梅在一旁奇怪的问:“小凡哥哥,他们这么坏,为什么不全杀了?”

    “杀他们,哪有这么便宜的事。我要留着他们,你们几个,去吧。”

    石小凡显得很平静,越是这么平静,他的内心越是愤怒。人贩子,对他们来说死刑太便宜了。

    在古代,贩卖人口曾经是一门合法的生意。按《周礼》,先秦时已有合法的奴婢交易市场,政府设了“质人”一职,“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车辇、珍异”,这里的“人民”,便指奴婢,跟“牛马、兵器、车辇、珍异”一样都是供交易的货物。

    《唐律》便明文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贩卖奴婢是合法的,跟你牵头牛到市场上贩卖没有什么区别。

    就连盛世大唐都把奴婢和牲畜一样合法贩卖,从历史渊源的角度来说,是因为人口若允许自由贩卖,即意味着将人当成了猪狗牛羊一样的牲口,人的尊严何存?

    直到到了大宋朝,这一切才成为违法行为。为什么这么多史学家喜欢宋朝,如果让他们选择,我相信百分之八十的人都会选择穿越到大宋朝。因为宋朝是一个极为重视个体尊严的时代,人不再是货物。

    宋代“奴婢”的涵义已不同于之前的“奴婢贱口”,不再是主家的私产,而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自由民。奴婢与主家的关系也不是人身依附关系,而是经济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法律将受这些奴婢称为“女使”、“人力”。雇佣奴婢必须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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