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罗里吧嗦介绍一大堆人物简介,将双方介绍清楚后,才开始阐述双方观点。
‘小布朗夫曼先生是坚定的所谓‘osp担责派’,他对于目前互联网的版权环境表达了深切的不满,他认为绝不能让osp商置身事外,既然侵权人享受了互联网服务的传播便利,那么就等于osp为侵权行为提供了设备和服务,至少也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而apLus则引述了网景创始人马克安德森的观点,将osp比喻成公路公司……’
“嗯?”宋亚看到这一愣,“原来吉姆克拉克你他妈也是个复读的二道贩子!”
他大骂吐槽。
‘apLus认为osp完全无理由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就像公路公司不会为开车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负责一样……’
‘同时apLus严厉质疑了小布朗夫曼诉求的可操作性,他问道:那么自由呢?自由怎么说?’
‘他从一个法学院学生兼非裔米国人的视角,阐述了osp担责派诉求和宪法第一修正案相悖之处,既然osp无法冒着违宪的风险对用户做预先影响,那么负责就无从谈起,侵权事实造成的影响最多只能被事后补救……’
“我说过这个什么‘补救’吗?”
宋亚看向天花板回忆了下,好像没有,那天晚上喝多了但不代表下午的事他不记得,这么看应该是吉姆克拉克他们塞进来的私货了。
一提到补救,那就说明互联网业在数字千年法案的底线最多也不过把避风港条款,也就是得到著作权人举证通知后及时删除即可免责加进去就能满意……
甚至这可能也不是他们的真正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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